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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只为贪玩找刺激?镇赉县5名熊孩子弹弓狂砸公交站牌!

  • 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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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5/7 9:28:07
  • 来自: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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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是一个城市的第一窗口,公交站牌是公交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最近不知为何镇赉县打砸公交站牌的事件屡屡发生,引起公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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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位于吉林市镇赉县市区内多达14处的公交站亭玻璃站牌被毁,据现场勘查被砸的两处站台上有约三米长、1米多高的广告橱窗上玻璃全部碎裂,有的碎玻璃挂在橱窗边框上摇摇欲坠,非常危险。候车亭周围散落了一些玻璃碎片,还有的玻璃碎片散落到了 人行道和机动车道上。路过的、等车的人络绎不绝,不时会有路过该公交站台的市民从有碎玻璃的地面上踩过。

看到这么一种情况,很是气愤!也不知道谁这么缺德破坏公物。

面目全非,满地玻璃碎渣......

公交站牌到底是惹了谁?

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警后赶到现场,立即调取监控,彻夜排查,终于3日后,抓住犯罪嫌疑人。

【5名“熊孩子”无法无天毁坏公共设施】5名17、8岁少年闲来无事为了找刺激,晚上拿弹弓将公交站台、果皮箱等公共设施全部打烂,价值数万元。镇赉县警方经过几昼夜的排查走访,终将5人抓获。

警方查明:5人分别叫小菲、小虎、小龙,小佳,小易。平均年龄在17岁,均为辍学在家,几人家在黑鱼泡和坦途镇等地,父母多为农民,平时务农繁忙无法照顾他们,无人管束。从辍学开始就来到镇赉生活。25日晚,5人便结伴驾驶一辆汽车,携带着弹弓为了找寻所谓的刺激,沿着城市内道路游荡,见到路旁的公交站台、果皮箱等公共设施就用弹弓打,以击中打坏这些公共设施为乐。一夜之间竟将镇赉多个公交站台及果皮箱等公共设施全部打烂。

目前,案情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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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本罪立案标准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损坏公私财物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损坏公私财物,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四种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是一条兜底条款,意图达到法律涵盖范围的最大化”其目的就是“在于严密法网,堵截法律漏洞”,以便于法官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而又必须对相关案件作出裁判时能够有自有裁量的空间和可能。当然“兜底条款有其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权限”,不能任意自由裁量,更不能任意解释,否则就会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也会成为某些司法腐败的潜在的借口和依据。

  二、本罪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本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条规定,故意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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